关于实行门前卫生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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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7-18 10:10:32
各单位、店铺: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单位、店铺门前环境卫生的脏、乱、差问题,营造整洁、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店铺必须严格遵守门前卫生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具体做到:(一)包卫生。各单位、店铺门前必须保持卫生清洁,用收集容器或胶袋装好垃圾,待环卫工人上门收运,严禁将垃圾、废物倒在门口及马路边。(二)包市容。不准在单位、店铺门前乱钉乱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杂物。并各自对本单位、店铺门前的乱钉乱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的杂物自行进行清理。(三)包责任范围。各单位、店铺门前为各自卫生责任范围。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2009年7月17日中午12时前必须自行清理本单位、店铺门前的乱钉乱挂、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堆放的杂物。
二、对逾期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创建办牵头,组织工商、市政、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增城市创建办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
增城市市政管理局
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