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牛网首页>> 政策文件>> 关于实行门前卫生责任制的通知 星期三, 2012年2月8日
关于实行门前卫生责任制的通知
阅读次数:898   更新时间:2009-7-18 10:10:32
各单位、店铺: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单位、店铺门前环境卫生的脏、乱、差问题,营造整洁、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店铺必须严格遵守门前卫生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具体做到:(一)包卫生。各单位、店铺门前必须保持卫生清洁,用收集容器或胶袋装好垃圾,待环卫工人上门收运,严禁将垃圾、废物倒在门口及马路边。(二)包市容。不准在单位、店铺门前乱钉乱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杂物。并各自对本单位、店铺门前的乱钉乱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的杂物自行进行清理。(三)包责任范围。各单位、店铺门前为各自卫生责任范围。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2009年7月17日中午12时前必须自行清理本单位、店铺门前的乱钉乱挂、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堆放的杂物。

        二、对逾期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创建办牵头,组织工商、市政、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增城市创建办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

                         增城市市政管理局

                        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