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牛网首页>> 公告公示>> 关于开展增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星期日, 2012年2月5日
关于开展增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阅读次数:1251   更新时间:2009-5-14 17:18:31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调查由增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 

        二、土地调查的任务包括:农村土地调查,逐地块实地调查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基本农田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制镇建成区的各类土地状况;村庄地籍调查,掌握农村住宅用地的状况;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掌握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土地调查期间,调查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依法配合、协助土地调查工作并参加现场指界的权利和义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协调辖区内用地单位和村(居)委会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抽调专职人员配合土地调查。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土部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四、土地调查期间,调查工作人员在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被调查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土地调查期间,调查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广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证”,按章作业。对无证调查人员和利用这次调查进行非法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土地调查办投诉(电话82629210)或直接向公安部门举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调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测绘作业和土地调查工作,不得损坏、移动或废除调查区内设置的所有测量标志和宗地界标。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次土地调查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