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1号)、《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穗劳社养[2009]5号)的有关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缴费基数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谋职业者、以及采用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非工薪收入者),2010社保年度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759元的60%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558元、上限为2759元;
二、上述人员若须对2010社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请于2010年7月14日至20日内到所属地税机关申请调整(该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如不申请调整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调整缴费基数。
在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社保费的缴费基数暂按上述通知执行,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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