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校可自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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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3-16 16:14:0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解读:广东民校可自定收费标准
经过近4年讨论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下称新《实施办法》)已于本月开始实施。记者昨日走访了解到,我市民办教育人士纷纷对此表示欢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副院长李国年认为,新《实施办法》在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地方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投资人的合理回报等方面取得了突破,这将极大促进增城民办教育的发展。文/ 记者 陈梓桓
亮点1 合理规范“出资人回报”
据了解,旧《民办教育促进法》只是简单地把民办教育资金分为“要求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合理回报”,只有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才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投资者虽然可以在办学结余经费当中抽取部分作为投资收益,但不能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
“在我国民间公益性资金不宽裕、教育市场缺口大的现状下,希望单纯依靠民间公益性资金来解决民办教育问题显然是不现实。只有正视目前普遍的投资办学现象,允许和规范投资办学者获得回报,才能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李国年表示,为打破资金投入不足的瓶颈,新《实施办法》率先于国内其他省份把“出资人回报”的内容列入其中,“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投资人也能从投资办学过程中拿取部分节余作为奖励”,通过奖励政策化解了以往单一“要求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投资矛盾。
亮点2 促进教师在民校与公校间合理流动
“以前,在教师节的庆祝活动中看不到民办学校教师的身影,优秀教师的评选中也没有民办学校教师的名额,这种待遇不公造成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李国年说,新《实施办法》不但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教师评职称、评优、评模等实施办法,还细化了教师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合理流动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教师,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这无疑将有利于鼓励公办学校选派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促进民办教育师资力量的发展。”
亮点3 设民办教育资助专项资金
李国年认为,新《实施办法》还强调了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支持,“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民办教育资助专项资金”,改变了政府以往对民办学校“只给政策不给钱”的做法,从宏观上落实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思想,对于民办学校大市的增城而言,这无疑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实施办法》将有利于促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金、资源、政策等方面为民办学校作出一定的倾斜,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实际困难,提升办学质量。
亮点4 自定收费标准是把双刃剑
根据新《实施办法》规定,民办中职、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合理自定收费标准,报审批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公示。对此,李国年则表示:“实施备案制的自主定价收费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能够减少了学校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民办学校的办学带来了更多资金激励,但它也进一步把民办学校推向市场,这对民办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办学质量高、社会认可度好、性价比强的学校,才有可能在教育市场的竞争中赢得话语权,而一些办学质量比较差、管理不到位的学校则会逐步被市场所淘汰。”
不足 细化不够
“新《实施办法》虽有一些亮点,但也存有不少问题。”李国年表示,“起草和制定广东民办教育法规的专业人士对广东省民办教育情况的了解不够全面,新《实施办法》没能对国家诸多相关法律进一步细化,没有真正了解民办学校存在的困难。”目前民办学校发展存有三个问题需亟待解决:一是每次论证都呼声极高的民办学校教师入编问题;二是关于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细节操作问题还有待明确;三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资助专项基金尚缺乏明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长效机制,例如如何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多少、如何使用等问题还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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