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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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3-9 14:28:07
办公电话:82778000 负责人:林 军
一、宣传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出租屋日常巡查,配合国土房管、公安、人口与计生、税务、规划等职能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出租人、租住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履行出租屋管理责任。
(一)及时纠正出租人、租住人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不服从规劝、拒不改正的,及时告知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及时发现并告知有关部门出租屋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协助核实、查处工作。
三、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或进行暂住登记,向暂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员收取治安联防费。
(三)受人口与计生部门委托,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为有需要的流动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四)受税务部门委托,征收个人出租屋综合税。
(五)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向用工单位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四、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不符合出租条件出租屋的整治;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经整治后仍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屋。
五、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采集、掌握并向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录入出租屋和租住人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出租屋管理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七、按照《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和妥善管理出租屋档案。
八、免费为出租人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为出租人和租住人提供服务。
九、协助有关部门排查和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维护出租人和租住人的合法权益;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